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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残。日前,泾县人民法院对审理的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郑小明赔偿原告董孝良各项经济损失5.5万余元。
郑小明系泾县琴溪镇玲芝村村民,2007年11月9日17时20分,郑驾驶未续保“交强险”的二轮摩托车由泾县城区往泾县琴溪镇玲芝村方向行驶,途径S322线+890M处,与相对方向推自行车行走的村民董孝良相撞,致董孝良受伤,董孝良的伤势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该起事故共造成董孝良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5万余元。经公安机关认定,郑小明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董孝良负次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当天,肇事车辆刚过“交强险”保险期限才过4天,郑小明侥幸地认为在家门口行驶,路况熟悉,注意一点应该能保证安全,迟两天续保没多大关系,不想却发生了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郑小明所有的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按照法律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有责任的一方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行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徐光明)
来源: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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