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在野外祭祀过程中燃烧冥币而引发火灾,烧毁外松林木,造成损失1.9万余元。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失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008年4月3日上午,家住泾县泾川镇五星村徐家组的村民徐某,象往年一样携冥币等到泾县泾川镇蟹子坑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场“黄瓜涝”山场其父亲坟前祭祀。在烧冥币时不慎引燃周边枯草杂灌,徐某扑救不及,引起森林火灾,烧毁泾县泾川镇蟹子坑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场李某某营造的外松林2.5公顷,造成经济损失1.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了失火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王红)
来源: 泾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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